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421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月亮湾小区5#A1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38925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7号山水城市广场宾馆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718294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550,000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2020)桂142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依法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实现本案任何债权,被执行人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本案执行费7,9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