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2民初1058号
原告: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XX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XX2581K。
法定代表人:全昭吉,总经理。
被告: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太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616P。
法定代表人:*东方,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广西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21日,原告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破产管理人已确认本案标的为破产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炳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甘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阮韦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