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韩民初字第01358号
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环南路东段58号。
被告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灵芝,女,陕西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智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