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370号
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第三人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