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142号
原告:西安市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第三人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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