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4624号
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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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新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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