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2民初1378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中国石化斜对过)。
负责人:***。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以被告山东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山东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