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11民初2793号
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5131X2。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滨区***。(缺席)
负责人:张西超,主任。
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0000元(税后)及利息,赔偿原告损失500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方建设的***综合办公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就该工程的施工提供监理服务,被告支付监理费40000元(税后),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现该工程完工,被告已入驻办公,但却拖欠原告监理费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方建设的***综合办公楼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监理费为40000元(税后),支付方式:三层主体封顶付20000元,六层主体封顶再付10000元,工程竣工初验后支付剩余10000元。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2017年4月27日,原告方按照双方约定派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段继茂到场开展工作。2017年8月30日,该工程六层、局部七层已完成。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30日,场内清理完毕并安装电梯。原告此时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监理服务,被告拖欠该款项一直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20日,该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建设***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时提供监理人及监理服务。该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监理费,已构成违约。被告方由原告负责监理的工程已竣工且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承担支付监理费的责任。原、被告因未约定违约责任及损失利息,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告其它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驳回原告河南大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伊滨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