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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81执229号
申请人: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5131X2。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79241005。
法定代表人:张永。
申请执行人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四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10000元、受理费7450元合计417450元,执行费6162元。
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偃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及房产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大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381执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睿隆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董会民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