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第2单元26层001。
法定代表人:岳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保年,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清
审判员刘宝成
审判员谷元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贺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