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4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8-5、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7596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68112J。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06180.34元及利息(以未付咨询服务费10618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咨询服务费1295496.57元及利息(以未付咨询服务费1295496.5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08元、申请执行费1641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查控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北段XXX号X幢X-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X幢X-X(产权证号:渝(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1000XXX号)的房产,但均系轮候查封,且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处置。2022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一般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权利未能实现,本案案件受理费8708元、申请执行费16417元未能收取。
本院认为,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对查封房产进行司法处置系其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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