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7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康芝药品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康芝药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2015)浦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邦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约定不明,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应裁定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管辖之约定“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明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是否明确有效期,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一审法院关于该约定赋予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认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签约本意,该约定亦明确具体,应为有效。安邦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