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62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