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12号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1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9550××××0197账户存款应冻结2654043.0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2、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200××××6074账户存款应冻结2654043.0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3、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0109××××3814账户存款应冻结2654043.0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200××××9503账户存款应冻结2654043.0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