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25号
申请人:浏阳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道建新村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