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1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