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5923号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单身公寓1栋A403、40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636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爱因斯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红柳路1号***狮电子大厦二期厂房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BNP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因斯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19元),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