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0067号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单身公寓1栋A403、40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636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860315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建设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5150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深圳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应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