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海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2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15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国民技术大厦1606144030019234636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中海公司向**公司支付19247456.2元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1089478.65元;二、判令中海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城市建设维护税76263.5元:三、判令中海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一审判决:一、中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增值税1089478.65元;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中海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5.84元,由中海公司负担6000元,由**公司负担1645.84元。 中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公司请求中海公司支付增值税1089478.65元的诉讼请求;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海公司与**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虽然案涉合同无效后,有关税费负担的条款不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考虑到合同的签订系基于双方反复磋商谈判后作出的商业判断,有关条款能够体现双方在合作案涉工程上的利益平衡,故一审法院判令营业税等由中海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5.31元(中海公司已预交),由中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