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1442XE),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紫金路2-1号信息公寓2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04357C),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在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当于本案债务的存款(附:协助冻结、划拨执行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单位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收入(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亚新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当本案价值范围内的财产(附: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