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民终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890.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