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盛鸿千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2财保36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海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岭,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鸿千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鲁0702财保3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盛鸿千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4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丽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