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N**2201、2202、22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道办事处学院路103、105室。
负责人:***,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创新创业园保靖茶叶公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7B68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3290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保靖县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同年1月19日,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同年3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创新创业园保靖茶叶公社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经营,同时到保靖县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告知,由于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融资而被X安机关立案侦查,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因涉诉设执而均被查封、冻结。同年3月24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另外,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欠款本金691649元、案件受理费5358元、执行费9371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