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5932号 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与仙水路交汇处祥云碧峰华府47号、48号、49号、5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26528867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峰光西路以南、仙水东湖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379725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女,汉族,199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宇监理)诉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星汇置业)、***、***、***、***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宇监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汇置业、***、***、***、***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宇监理诉请:一、判令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31103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3月14日起,以311030.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及至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判令被告***、***、***、***对上述监理费、律师费等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判令五名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原告建宇监理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有资质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管理的公司,为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服务。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位于英德市××路××号楼××号楼工程。监理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陆元(6.00元/㎡)计取,合同建筑面积23039.3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付合同监理费的30%,每幢基础工程完成时付该单项工程监理费的30%,每幢主体工程完时付该单项工程监理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付清该单项工程的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进行退补结算。超过监理服务期,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加监理费:合同总监理费除监理服务期得出每月应付监理费,每增加一个月按此方式进行结算。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超出监理服务期: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工期(春节放假期间不计工期)。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星汇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022年3月14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工程监理结算确认及承诺书》,确认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内监理服务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共计24个月,合同内监理费为23039.3㎡×6元/㎡=138235.8元。超期监理服务工期为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共30个月,超期监理费为5759.83元/月×30个月=172794.9元。工程监理费总额为311030.7元。上述监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被告承诺自承诺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上述监理费及超期费用。否则,被告愿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函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五名被告签订的《工程监理结算确认及承诺书》承诺期限到期后,原告一直催告五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但五名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监理费。原告认为,五名被告不依约支付监理费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现原告要求五名被告连带支付其拖欠的监理费,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综上,五名被告拖欠原告的监理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如所请。 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位于英德市××路××号楼××号楼工程。监理费按实际建筑面积6元/㎡计取,合同建筑面积23039.3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付合同监理费的30%,每幢基础工程完成时付该单项工程监理费的30%,每幢主体工程完时付该单项工程监理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付清该单项工程的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工程结算金额进行退补结算。超过监理服务期,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加监理费,合同总监理费除监理服务期得出每月应付监理费,每增加一个月按此方式进行结算。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超出监理服务期: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工期(春节放假期间不计工期)。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22年3月14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工程监理结算确认及承诺书》,确认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内监理服务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共计24个月,合同内监理费为23039.3㎡×6元/㎡=138235.8元;超期监理服务工期为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共30个月,超期监理费为5759.83元/月×30个月=172794.9元;工程监理费总额为311030.7元。2022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监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五名被告均签字确认)。被告承诺自承诺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上述监理费及超期费用。否则,被告愿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函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律师代理费发票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原告为被告星汇置业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等人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现原告主张被告星汇置业未支付该311030.7元监理报酬,被告星汇置业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及充分理由予以反驳,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监理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监理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月息2%计算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从逾期之日即2022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原被告双方结算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理范围,因此,本院予以准照。 被告***、***、***、***等自愿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未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对原告请求由被告***、***、***、***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星汇置业、***、***、***、***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监理报酬311030.7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从2022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二、限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由被告***、***、***、***等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英德市建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42.73元、保全费2115.15元,由被告英德市星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债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前述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部分裁判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