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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与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社长。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及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尚未达到拆除排栅的条件,***无须支付国立公司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原判决认定国立公司已实际拆除排栅的情况下,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款70%进度款的条件已成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相悖。二、国立公司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国立公司拒不修复质量问题,更无故停工,以致工期严重延误,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赔偿逾期施工违约金及损失。三、国立公司为刻意隐瞒工程安全及质量问题,多次在施工重要文件中冒签***的签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现有新证据,该证据对本案审理有重大影响。1、监理人(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施工情况说明》,证明国立公司违规拆除排栅,工程尚未达到拆除排栅施工节点,***无须支付拆除排栅进度款的事实。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小森林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信访问题的回复》,再次证明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涉案工程的主体尚未验收合格。3、原判决第一项判令,***与国立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因国立公司恶意拒不复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国立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但由于原判决第一判项缺乏明确性而无法执行,该院依法裁定原判决终结执行。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项不明,错漏百出,影响恶劣,助长国立公司恶意拒不复工的气焰,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国立公司辩称: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从支付桩基础工程款开始就违约,没有一次是按合同约定准时付款。当施工进度到了拆除排栅阶段,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至合同价70%的工程款,但***明知国立公司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以工程量清单所核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进行施工的事实,反口说国立公司不按图纸施工,××或瑕疵无限扩大,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为借口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各方达成处理方案,监理方也已发出《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导致国立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只得按合同约定停工。***为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提起本案诉讼,状告国立公司赔偿工程修复费及逾期施工损失,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后又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国立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经法院审理,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涉案施工合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支持国立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国立公司申请执行,在收到款项后即向***及其监理发出复工申请,但对方不作回复,国立公司仍克服困难组织进场施工继续履行合同。***不但不履行,并且一方面在明知国立公司已进场施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以国立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却又阻止国立公司继续施工,其目的是拖延工程完工后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国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并不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情形,建筑工程不存在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其它严重的质量问题。工程尚未竣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只是施工规范的问题,完全可通过后续施工、变更图纸等予以修复。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各方没有提出上诉并已申请执行。***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起诉请求国立公司继续履行涉案施工合同,国立公司也表示同意,故原审法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涉案施工合同并无不当。对于***应否支付合同总价款70%的工程进度款问题,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拆除排栅后应付至合同价70%,监理方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在国立公司拆除排栅后,经审核也出具了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379610元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故原判决认定***有按期支付该笔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提交了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拟证明涉案工程尚未达到拆除排栅的条件,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须支付该工程进度款。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系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在原审中对己方的意见已作出陈述,在原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其在本案再审审查中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并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在原审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案工程虽存在12处质量问题,但监理方已确认该质量问题均可在后续施工中予以修复,因工程尚未完工,且该质量问题并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还主张国立公司应向其支付逾期施工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由于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考虑到***并未按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书及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误存在合理理由,总工期也无法确定,故原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无不当。至于***申请再审提交的其它证据,经审查,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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