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981民初241号
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春。
被告:茂名市万昌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林藩。
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万昌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高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