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灵宝市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994号 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技创新中心13楼二层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258295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64********,住山东省曹县曹成街道办事处诸城路128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93********,住河南省绳池县果园乡段村二组1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灵宝市林业局,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2005822820B。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