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208号民事裁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开庭查证实情,没有采纳上诉人的鉴定请求来核实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给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鉴定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大约三万元的损失(以再次鉴定为准)、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及鉴定费(以鉴定支出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1日和9月1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和***、***诉***、***的两件不当得利纠纷案。审理中,两案原告分别提出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该院审查并准许。后两案当事人均选定本案被告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本案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针对两案分别作出嘉造咨鉴字[2017]第007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装饰装修价值为38061.32元和嘉造咨鉴字[2017]第00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装饰装修价值为41242.81元。后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采信了上述鉴定意见并分别判决***、***支付***、***36598.15元和***、***支付***、***39769.62元。上述两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故***、***和***、***分别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别达成执行和解。 上述判决生效后,***、***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两案申请再审,理由之一即为鉴定意见中下列内容和费用错误:(1)应按5.5年折旧;(2)涉案房屋是民用住宅,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税金、定额人工费、安装费、冬雨季人工费、环境保护费等不应计算;(3)材料价款及人工费与当时当地价格悬殊;(4)混凝土地板***方已做好,灯具、浴霸对方已撤走,脚手架装修工人自带,天然气配管供气公司提供,不应计算。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司法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决定并由原审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虽依据相关招标投标装修、装饰工程的有关款项标准为计算基础,但同时参考了当地当时的市场装修价格。对工程量和工程事项的计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施工资料,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双方当事人当时均予以认可;同时,对鉴定意见计算了被申请人装修前的墙面抹灰款,原审判决已予剔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完成事项,因其举证不能,原审未予采纳。对社会保险等规费的计算,再审申请人是以自己在生活中或从事民用住宅装修中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验主张,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等规费依法应予以计算”,据此,该院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采信。最终该院裁定驳回了***、***的再审申请。 后***、***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的监督申请。 2019年,原告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就被告的鉴定进行投诉,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审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投诉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主要载明,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不实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处理。关于投诉司法鉴定计入不存在的“墙面抹灰面油漆”、“灯具”两项内容,该局认为鉴定依据送检材料作出并无不妥,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撤销鉴定结论、赔礼道歉、退还鉴定费、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该局认为上述诉求均不属于司法行政受理范围,不予处理。但是该回复中载明调查发现被投诉人在现场勘验时存在执业不规范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本案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无鉴定依据、踏勘和测量无当事人签字、无计价依据等问题,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在不当得利案一审中采信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据此作出了已生效判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在再审审查中就本案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辨驳,认定案涉司法鉴定应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现原告仍以案涉司法鉴定在程序、依据方面存在问题,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已经由生效判决采信,司法鉴定是否存在问题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原案件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再审等途径解决,不构成单独的民事诉讼案件,即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的案件审理中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予以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原案件的重新鉴定、申请再审等方式解决,并不构成单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