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诉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诉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0505号 原告***,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