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0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红与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344101元(其中监理服务费51555038元及以2969831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返还保留金6349066元、案件受理费314379元、申请执行费1256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灿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