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27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95号。
负责人:崔志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依法向其送达《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