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罗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3)湘0381民初9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仅为育***水库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案涉项目承包人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故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因***在欠条上签字即认定***为被告系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从***处承接劳务,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与***。***提供的欠条中有***的签字,***将***列为被告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住所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王 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