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民初16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魏,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罗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超,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晗晔,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慈利2014年四水治理金花段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程家春,项目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慈利2014年四水治理金花段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洪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遥
书记员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