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条,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辉,湖南宋牧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清,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罗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条因与被上诉人**、金海清、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21)湘05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前后完成了两个打井工程的施工。前一个打井工程的合同是**与**条、金海清签订,后一个打井工程的合同是**与**条签订。原判对前一个打井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未予查清;对**主张**条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15万元系第一个打井工程款予以认定证据不足,且**、**条、金海清三人的陈述亦不一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芳
审 判 员 王彦懿
审 判 员 谭晓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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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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