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民初80号
原告: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油榨坊社区车胤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包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青苗社区**div>
负责人:易文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健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金淼
书 记 员 郭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