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57号
申请人: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油榨坊社区车胤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包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青苗社区**div>
负责人:易文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津市市兴郑木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作出的(2022)湘0781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健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金淼
书 记 员 郭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