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591行初2号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736号D栋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侃,男,公司职员。
被告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第三人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1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宜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海悦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梅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