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24民初855号
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周田镇鑫三洲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惠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需要重新整理诉讼材料和列举证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整理诉讼材料和列举证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