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7079号
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82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畜牧兽医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新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G71901494F。
法定代表人:**,站长。
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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