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8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天富名城北大门290栋二层A10-A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