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530号
 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天富名城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