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531号
 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四路天富名城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宾馆,住所地新疆石河,住所地新疆***市东环路23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宾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