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5477号
 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科科员,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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