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天富名城北大门290栋二层A10-A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俊峰,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勾俊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正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新宝
 审 判 员 商 栋
 审 判 员 胡少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 丹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