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4民初4903号
原告:大连华明铸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城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436855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华明铸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5789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华明铸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明铸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