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

天津鸿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27366号 原告:天津鸿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6(天津创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9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田庄子工业园田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鸿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鸿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鸿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