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静宁恒进环保砖有限公司与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固原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414号 原告:静宁恒进环保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980年2月19号出生,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固原项目部。 负责人:胡某,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董某,住宁夏固原市。 原告静宁恒进环保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固原项目部、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14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静宁恒进环保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静宁恒进环保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