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586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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