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586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福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