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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G****。 营业场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负责人:***,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代理人。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1****。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