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3民初1564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设监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被告公XX大道XX路XX环XX路市政绿化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4月16日竣工验收,历时八个月,保修期一年共20个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工资标准5800-6000元,按5800元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个月的工资共计116000元。2018年10月,被告安排原告监理三个派出所(新筑、新合、水流)的装修工程,要求每周去检查一、两次,当时答应给八万元。现在只同意一次给300元。2018年10月,被告让原告监理灞河右岸市XX路XX大道XX大道XX路工程,合同工期90天,被告以甲方没给钱为由欠35000元不付。以上三笔合计231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231000元的工资及承诺的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设监理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的前提和依据,被告也未承诺给予原告任何其他费用。因原告与被告上任董事长具有亲属关系,原告在外承接监理项目,借用被告名义对外进行投标,并以被告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正常情况都由原告自行履行合同,监理工作、索要款项都由原告自行负责。监理工程只是借用公司名义,与被告无关。原告所述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的项目由原告自行完成,且甲方已经付了部分监理费用,被告扣完其他费用后,余款均已向原告支付。派出所项目中,因原告多次不去甲方单位履行工作,甲方让被告更换监理人员,随后被告派遣公司工作人员履行监理工作,所以被告无需支付上述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主张2018年以前,原告借用被告建设监理的资质以公章签订合同,原告自行承揽工程,相关款项打到被告账上,被告扣除管理费后转给原告。2018年之后,项目都是被告承揽后安排原告干,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相关工资数额。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上述主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主张2018年以前,原告借用被告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以公章签订合同,原告自行承揽工程,相关款项打到被告账上,被告扣除管理费后转给原告。2018年之后,项目都是被告承揽后安排原告干,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相关工资数额,被告亦不认可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31000元工资及承诺费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